校园网是我院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为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校园计算机联网、校区互联,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 CHINANET 、 CERNET 等出口链路和 INTERNET 互联 , 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和使用管理,促进我院校园网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包括有线网和无线网。校园网的建设、管理与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校园内网络接入服务实行“准入”审批,严禁社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进入学生宿舍无序开展网络接入等商业活动。 第三条 凡是在校园网入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数字校园,为学院的教学、科究、教育管理与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五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校园网建设规划,网络运行经费预算及讨论、决定校园网管理中的其他重要问题。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的技术支持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网络硬件和软件资源管理;网络运行调控,网络链路维护;Web、Email、FTP、DNS等校园网基础服务管理;入网用户申请和用户管理;网络用户费用管理;网络信息资源开发;用户技术支持、咨询和培训等。 第六条 校园网采取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制。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及信息资源规划与建设;各系、处、部门负责部门信息和特色资源建设,加强本部门上网计算机、上网场所(如院系专业计算机室等)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校园网的服务器、交换机、光纤路由、楼宇网络布线及网络设备进行管理、维护。 第八条 各接入单位建设的网络(局域网等)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定并执行学校《校园网络运行管理规定》、《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网站管理规定》、《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网信息安全责任书》、《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二级单位主页建设管理规定》《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个人或社团、机构校外自建网站(网页)管理规定》等。 第三章 入网条件 第十条 各单位和用户入网需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院入网申请表》,签署《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书》,方可成为校园网的正式用户。 第十一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用户资格及使用情况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其入网申请或取缔其入网资格。 第十二条 入网用户计算机的网卡号、 IP 地址等信息,必须在信息化办公室校园网网络运行部注册登记。各用户如需更换网卡,必须到网络中心登记,否则视为非法用户。必要时校园网网络运行部有权要求其更换网络产品,以确保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入网用户应遵守的法规和规定 第十三条 加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及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和规定,遵守校园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管理、运行和维护,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含学生公寓)不允许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联网,不允许私自接入其它网络(含有线与无线网络)。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各单位和用户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校园网是学院的重要办学资产,其运行与维护(管理费、出口链路光纤租用费、流量费等)都需学院财力投入。校园内对学生开展自主上网服务的场所(院系专业计算机房、公共计算机教室)、学生公寓等,实行全院一卡通管理,统一收费标准(标准由学院制定)收取上网费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办公室和各连入单位必须采取技术和行政手段,确保校园网络安全。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信息(内容)安全由党办、院办、宣传部、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等机构审核检查;有部门主页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内容安全;校园网技术安全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入网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本单位网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入网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管理分配的网络IP 地址和用户帐号。各单位的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入网计算机的登记并报信息化办公室网络运行部备案,由校园网网络运行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本部门的上网信息,建立部门值班读网制度,密切关注网上动态,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校园网管理相关责任人员并自觉立即销毁,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九条 校园网各级管理机构设定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各院、系的网络教室、专业计算机房,实验中心的网络实验室、共公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对学生开展集中上网教学、服务的场所,部门行政主要领导需签定“校园学生集中上网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需依据国家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规、校园网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本部门所属网络计算机房的服务管理制度,张贴到机房,切实加强学生集中上网场所的有序、安全管理。不得在机房服务器、计算机上安装脱网电影、游戏等内容,严禁利用校园网络设施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在校园网上进行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严禁制作、散布计算机病毒等;严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不得利用网络传输具有国际间的挑衅或国际争端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用户应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各用户应严格遵守《校园网入网安全协议》的相关内容。BBS、聊天室、电子公告栏等网络交互功能使用,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网络运行、维护的办法与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网络服务器、交换机、光纤路由、楼宇网络布线及网络设备等,日常运行与维护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运行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连网端口和 IP 地址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规划、分配。如需增减通讯端口和 IP 地址,需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由网络运行部负责实施,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接入单位应保障接入网的网络端口的安全。如发现与主干网连接不畅,或有异常现象,单位管理人员应马上通知网络运行部,协助网络运行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办公室网络运行部应特别注意监视主干网运行情况,定期巡查各楼宇骨干交换机等设备,并作好运行维护日志,一旦发现故障,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尽快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化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变动网络设备。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含学生公寓),不得擅自与其他校外网络或互联网连接;教学、科研特殊需要,需报校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第七章 网络信息发布办法与规定 第三十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根据“数字化校园系统”应用领域及功能的不同,严格遵循“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学院主页信息组织与发布、学院主页WEB服务器信息管理等工作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申请部门主页信息发布权限、自建部门级主页网站的单位,需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网信息安全责任书”(到信息化办公室领取),经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签字、信息化办公室主任签字,院长审批后,交信息化办公室备案,领取部门主页发布权限(用户名及密码)。自领取发布权限之日起,部门级主页网站的信息备份、更新、维护及信息安全等,由该申请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 INTERNET 上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教学信息、科研信息、行政信息、宣传信息、文化娱乐资源等。校园网严格执行国家的涉密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处理、存放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联入校园网。 (1)教学信息包括招生信息、学生就业信息;专业介绍、选课信息,重点课程的资料,教学研究成果和获奖资料等。 (2)科研信息包括有关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的资料、科研成果及获奖资料。 (3)行政宣传信息包括学校的人事需求信息,各部门介绍性的图文资料,管理规章制度,各项重大活动宣传资料,对外交流的资料,重大新闻、通知等。 第三十三条 上网信息审核程序。行政宣传信息应由各单位组织提供、制作;教学信息,招生就业信息应由教务处、招办、就业办、各院系教学单位组织提供、制作;科研信息由科研处等各单位组织提供、制作。信息发布审核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名,部门盖章(重要信息发布需报送主管院长审批),交信息化办公室发布(有二级主页发布权限的部门,信息经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自行在本部门级主页发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化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