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04〕54号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主辅修制试行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满足学生和社会需求,从2004级开始,学校普通本科教育阶段试行主修和辅修并行修读,使部分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其它专业。为了保证该项工作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辅修专业
1、辅修是指在主修规定的本科专业的同时,辅修其它本科专业。全院各本科专业均可根据社会需求和本专业各方面的条件,适时开设辅修专业供学生修读。
2、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系制定,设置专业主干课7―9门,教学总学时为300――400学时(15―20学分),所设辅修课程须覆盖该专业归属的主修专业的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必要的实践环节,且须注明辅修本专业应获得哪些先修课程的学分。
二、教学时间安排
1、辅修专业的教学一般从第五个学期开始,教学时间安排在后续学期和假期。
2、接受辅修学生的专业,当辅修学生人数不足20人时,采取插入相关班级跟班听课的方式,但须对各任课教师下达辅修教学任务和辅修学生名单。当辅修本专业的学生超过20人时,必须采取单独开班的教学方式,并应尽可能满足各辅修学生的听课时间,可安排在周末或晚上上课。
三、学生申请辅修应具备的条件
1、本校在读二年级本科学生,学习成绩优秀,本专业各主干基础课程(含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成绩达到75分以上;
2、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较繁重的学习任务;
3、已修完待选择的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先修课程且已获得规定的学分;
4、家庭经济情况良好,能够承担辅修专业应交的各项费用。
四、报名及录取程序
1、各系根据本科各专业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八周组织本系(本科二年级)符合申请辅修条件的学生报名并进行相应的指导。凡拟辅修的的学生须填写“辅修专业审批表”。各系应对本系学生所选择的辅修专业进行严格审核,对未达到申请的辅修专业要求(例未修完先修课程)的学生,应对其进行指导并由学生改选其它专业。各系审查合格后,须于第十周将辅修审批表和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上述名单进行复审后,于该学期第十五周前将批准辅修的学生名单及辅修专业以教务处文件(通知)形式发各相关系。
3、辅修专业所在系根据教务处的批准文件于该学期结束前,作好辅修专业教学安排,并通知各相关学生作好下学期参加学习的准备。
五、收费与使用
凡获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学时(学分)交纳教育成本费;该费用在办理辅修审批手续时按拟选择的辅修专业待开课程一次交清。
辅修专业教育成本费主要用于对辅修专业所在系在完成辅修教学任务时必须开支的费用进行补贴,其使用办法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六、考核与成绩登载
1、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按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进行,考试不及格或非不可抗原因缺考不予补考,学生应申请重修,并缴纳重修费。因特殊情况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须随下一次同一课程考试时补考,不缴纳费用。
2、考试成绩记载采取单科累计的方法进行,即考试及格一门结业一门。学生在毕业前修完了辅修专业各门课程且及格(包括重修成绩),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上注明辅修专业;若学生在毕业前未获得辅修专业的各门课程学分,则只在该生成绩单中登载已修合格的各科成绩,不在毕业证上注明辅修专业。
3、对辅修生在毕业前未完成辅修的个别课程,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专业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处长批准,在指定时间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补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七、辅修资格的取消及善后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辅修资格:
① 一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② 自愿放弃修读辅修专业者。
2、对取消辅修资格学生的后续处理:
① 自愿放弃辅修资格者,可持交费收据和教务处的有关证明到财务处退还未开课程学费的95%;
② 因故取消辅修资格者,全部退还未开课程学费;
③ 取消辅修资格的辅修生,已修读的辅修课,成绩合格的,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登载成绩。
④ 无论因何种原因被取消了辅修资格的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辅修。
八、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