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06〕50号
关于实习(训)基地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建立稳定高质量的实习(训)基地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我校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需要。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实习(训)基地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实习(训)基地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毕业实习基地,包括各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基地和其他非师范类专业实习基地;二是配合日常教学所需的实习(训)基地,即教学实习(训)基地,包括工业实习、野外实习、课程见习的基地等。凡以学校名义签订协议的,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实习(训)基地”(以下简称实习(训)基地),学校给基地单位挂牌并着力建设;未以学校名义签订协议而由系自行联系并派有实习生的实习(训)单位,称系实习(训)点,由系自行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可升为学校的实习(训)基地。
第三条 实习(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与专业基本对口,技术和设备先进,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热心教育事业,有较强的领导力量、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管理经验,有指导和接受学生进行实习的能力和条件。每个实习(训)基地每次应能接纳10个以上的实习生进行实习。
第四条 建立实习(训)基地的工作程序是:系向教务处提出建立实习(训)基地的报告;教务处、系与拟建实习(训)基地单位洽谈有关事宜,签订协议;新建实习(训)基地挂牌;实习(训)基地正式启用。各系应充分利用自身各方面的优势,在实习(训)基地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五条 实习(训)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由学校在教学实习经费中每年划出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 学校与实习(训)基地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共建。学校应利用科技、教学、人才、文化、信息等资源优势,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加强与实习(训)基地单位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合作,为实习(训)基地单位提供服务与指导,帮助实习(训)基地单位培养人才;同时,聘请实习(训)基地单位专家、名师担任我校兼职教师。
第七条 学校应注重对已建实习(训)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控,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对实习(训)基地的检查评估。
第八条 建成并挂牌的实习(训)基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消。主要负责系与基地单位须经常保持联系,主动与实习(训)基地单位加强交流、建设,不断提高实习(训)基地质量,使之成为全校实践教学优质共享资源。
第九条 学校实习(训)基地建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