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06〕43号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二)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经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
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1月份,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讲稿),经所在专业或教研室审查,并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二)由各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组织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并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三)系对申请人进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以及专业或教研室的审查情况,由系主任负责签署系考核意见;
(四)申请人填写《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经上述审查、考核程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可直接填写申请表格备案,免予办理听课等审查手续。
(五)由教务处审议通过后报人事处,颁发《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
四、主讲教师职责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四)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五、管理考核办法
(一)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下一学年度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申请进行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
(5)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法律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