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06〕88号
新专业申报与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以及《湖北省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
(二)适应社会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稳定的人才需求,避免短期效应。
(三) 符合学校的发展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
(四) 学校、各院(系)专业结构应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条 新专业设置的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本科专业设置要符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并按学院或系属性给所报学科归类。申报教育部颁布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以及其它说明材料等。专科专业设置要符合《湖北省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规定》有关要求。
(二)制定有新专业建设规划及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
(三)具备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师资队伍。
(四)具备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践教学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 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40人。
第三条 新专业申报程序
(一)各系进行调研,完成新专业的可行性论证。
(二)可行性论证完成后,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包括以下材料:
(1)申请设置新专业的论证报告
(2)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3)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师资队伍状况
(4)学术带头人、主要学术骨干及科研成果
(5)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践教学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情况
(6)各院系简介
(7)专业的建设规划
(8)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三)申报增设或调整本、专科专业每年进行一次,需申报的各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新专业申报情况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申报计划,提交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
(五)学院审批后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四条 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一)各院、系应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工作。
各院、系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建设规划和年度专业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和年度专业建设计划,于每年3月初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专业建设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
(1)专业建设指导思想;
(2)专业建设目标: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其中近期目标应包含新增(调整)专业申报规划等内容;
(3)专业建设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师资结构、师资配备、师资培养、科学研究等)、教学条件(实践条件、经费投入、教材建设、图书资料、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教学状态(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教学质量(教风、学风等)建设规划等;
(4)为实现目标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5)明确提出需院、系和学校提供的条件。
(二)每学年末,各院、系均应进行本学年专业建设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报教务处备案。
专业建设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包括:
(1)专业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2)专业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规划中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状态、教学质量等);
(3)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4)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
(三)为加强专业建设,对于已招生的各个专业,学校将按学科建设规划相关规定给予给予专业建设经费。
具体建设措施如下: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新建专业,教师编制数量可适当增加;优先引入新建专业的教师;对于转入新建专业的教师,从专业建设经费中划拨进修费,鼓励其到国内其它高校进行专业进修。
(2)加强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对实验室设备、图书资料的不足部分,从专业建设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充。
(3)利用学校的专业建设经费,加强新建专业的课程建设;利用学校教学改革课题立项,支持新建专业发展研究;利用学校教材建设基金,加强课程内容建设与教材建设。
(四)学校定期对本、专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新设置的本科专业(或专业方向),学校在招生一年后进行检查评估,其他本科专业每四年至少评估一次,专科专业三年一次。
通过评估验收,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限期整改。对虽具备办学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则适当限制招生规模或停止招生。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