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捡拾遗失物品
1.1 捡拾失物者,需上交至保卫部(处),凭相关证件予以登记,工作人员对该行为应予以肯定。
1.2 对有明确失主指向的失物,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寻找失主,或请失主上级单位帮助寻找。
1.3 对暂时无法寻找失主的失物,放置指定收纳柜统一保管。
2.1 失主提出认领失物时,工作人员须仔细核对失物特征和失主身份。
2.2 确认相关特征后,实施相关登记,并清失主确认失物,实施领用登记。
2.3 如没有失主描述物品,则请失主留下通讯方式另行等待通知或其他途径寻找。
3. 遗失物品处理
3.1 工作人员对失物必须妥善保管,所有无主失物保管周期应在6个月以上。
3.2 对货币、银行卡或其他储值卡在超过保管周期后经保卫部(处)领导核准,转相关慈善机构处理。
3.3 对身份证、饭卡等物品转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4.1 丢失物品请扫下面二维码登记填写“遗失物品登记表”,由工作人员审核后上传保卫部(处)网站公开找寻信息。
4.2 公开找寻物品不包含活物(如:猫、狗等)。
4.2 上网信息只对遗失物品进行描述或上传相关图片,不透露遗失人私人信息(失主要求除外),寻得物品后工作人员会联系遗失人。
5. 失物招领流程图